《药品经营许可证》(连锁、零售)的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药品经营许可证》(连锁、零售)的变更

     二、行政许可依据
  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6号);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4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0号令);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11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管市(200)526号文));

  5、《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苏食药监市[2004]48号)。

  三、申请范围

  《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和许可事项变更。
    (一)登记事项变更:指企业名称的变更。
    (二)许可事项变更: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市区一式一份,四县一式二份);
    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原《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新《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6、企业对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

   7、电子版变更材料(以软盘或U盘上报)。

  填报说明:

  1、文字材料用电脑打印,所有资料用A4纸制作, 不装订 ;

  2、申请文字材料和表格 市区一式一份,四县一式二份;

  3、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须由其上级法人提出申请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个体、非法人机构性质的单位须单独申报。

  4、凡是提供复印件材料的,需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有签名和日期,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二)企业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市区一式一份,四县一式二份);
    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5、相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企业注册地址或仓库地址变更应提交:新选址所在地方位图、房屋使用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经营场所和仓库平面布局图。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更应提交:企业上级部门或董事会任命(或聘用)文件。变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交验原件)。变更后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管理人员变动情况。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或自我承诺;
    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应提交:与增加经营范围相关的主要人员资质证明(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更)、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文件制度目录、新增房屋使用证明(同企业注册地址或仓库地址变更)。
    6、企业对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

  7、电子版变更材料(以软盘或U盘上报)。

  填报说明:

  1、文字材料用电脑打印,所有资料用A4纸制作, 不装订 ;

  2、申请文字材料和表格 市区一式一份,四县一式二份;

  3、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须由其上级法人提出申请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个体、非法人机构性质的单位须单独申报。

  4、凡是提供复印件材料的,需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有签名和日期,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六、申请表格

  《 设置零售药店申请表》
  以上表格可到江苏省连云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www.lygda.gov.cn 下载区下载或到市行政审批中心药监窗口领取;
四县的药品零售企业可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取。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城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及全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变更的,由市行政审批中心药监窗口受理;四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变更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为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连云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5日内分别发给《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发证机关 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需要现场验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在药监网站或办公场所向社会公示,5日内未收到针对拟办企业投诉、举报或其他异议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行政许可时限
  1、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的5天);
  2、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的5天);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期限
  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与原证有效期一致;

  十二、法律责任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其他事项

  (一)非法人组织变更负责人,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须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十四、 受理咨询与投诉

   咨询:连云港市行政审批中心药监窗口、连云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电话: 0518-5521340、0518-5836718。

  投诉:江苏省连云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电话:5836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