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 证 程 序
1、本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产停止、吊销许可证和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并将书面申请送听证机关,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4、听证机关自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5、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机关在举行听证3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公开。
6、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或不如期参加听证的,终止听证。
7、听证当场制作听证笔录,经过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8、听证主持人写出听证意见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经听证机关负责人同意后送案件承办机构,由案件承办机构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