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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的公告(2009年3月31日)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合格后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任何企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连云港华兴君安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飞硕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连云港港美进出口有限公司、连云港日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新浦区润波拉弗爱斯视力服务部,已不在原注册地址经营,请以上企业于公告后3个月内到我局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终止医疗器械经营行为,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